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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广东省肝脏病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广东省肝脏病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Society Of Hepatology简称省肝脏病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

(一)是由广东省肝病及消化道疾病相关的医务工作者及其医疗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是广东省内跨地区、跨部门和不分所有制形式的全省性、医疗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

(二) 是联系肝病及消化道疾病防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三) 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肝病及消化道疾病防治事业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我省提升肝病及消化道疾病防治水平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外肝病及消化道疾病相关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进步;

(二) 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献策、科技发展战略,对我省肝病及消化道疾病防治和广大民众健康进行科学论证,提高广大民众健康素质;

(四) 受政府部门委托,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五) 反映医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进行科技咨询服务,举办符合学会宗旨的公益性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

(七)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愿望;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医务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凡已为本学会会员,经政府批准后留居国外或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我省科技工作者,仍可保留会籍。经本学会理事会同意,可吸收学生会员和接纳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五) 单位会员:与肝病及消化道疾病防治学科、医院或科研单位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和医疗工作等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学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聘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有享用本学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专题研讨会等活动。

(七) 享受学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务项活动,维护本学会的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学会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六)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聘书。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五) 决定本学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对外代表学会承担民事权。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并管好、用好会费。

1.会费收取标准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并收取会员费每人每年100元。

2.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收取及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执行。收取会费后,开具由广东省财政厅审批、发放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会费用于:

1. 学会日常支出,包括工资、办公费、电话费、常务理事会租会场、租车费等;

2. 支付学会会刊超支部分(会刊免费赠送给单位及个人会员);

3. 召开学术会议部分费用。

学会会费管理主要由会计、出纳、财务主管三人负责。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均应由有资质的广州正大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省科协审核,并在每年召开的理事会上通报并审核,让理事会成员对会费收取及使用充分发表意见,实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与会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12日第四次广东省肝脏病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